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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2-18 阅读次数: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其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前置审核

二、办事程序

接受申请材料初审核准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办理依据

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四、受理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划内从事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或开设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频道的网站(IP地址所属我市)。

五、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需具备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一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五)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按下列顺序排序,附申请资料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交材料均要求A4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一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印章。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七、复核要求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并提交《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申请表》及其要求的复核材料。

八、变更要求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同意提供服务的项目或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或服务的基本情况,需要或有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及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

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局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申请受理部门

重庆市卫生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邮编:401147,咨询电话:023-6881175667705452

十二、相关表格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表、复核申请表、项目变更申请表。

十三、下载网站

重庆卫生信息网:

重庆卫生监督网:http://www.cqwsj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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